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甲(户籍已注销),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2019年5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社区戒毒;2019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新城区西京医院急诊楼交费处,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右侧口袋内VIVOY6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元),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18日9时,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新城区西京医院门口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元)。当日11时许,该张在西京医院病案室,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窃其上衣右侧口袋内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随后该张逃离现场,在西京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二部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查获笔录、扣押清单及领条;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7.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