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苏州市虎丘区**路**商城**楼,窃得该楼层U.S.POLOASSN店总计价值人民币2575.5元衬衫1件、T恤1件、外套2件及裤子1条;随后至该楼层杭州**有限公司**店盗窃双肩背包1只、休闲鞋1双。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苏州市虎丘区** **网吧,窃得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人民币200元华为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衬衫、T恤、外套、裤子、双肩背包等(照片);
2.书证:专卖店统计材料、发还清单等;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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