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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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 |
日期 |
2019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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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本院) |
日期 |
2020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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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于2020年1月9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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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意欲盗窃一辆农用四轮车自用,便给在**农场拉水稻的丁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问**农场是否有好偷的农用四轮车。丁某某称**农场一个道北的旅店门口有一台蓝色雷沃牌554型号农用四轮车,车主白天在农场干活,晚上不在农场住,车就扔在**农场。当晚,张某甲联系到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由张某乙驾驶其银灰色雪佛兰牌轿车拉张某甲、王某某去**农场。途中,张某甲、丁某某共同商议如何偷车。来到**农场后,张某甲让张某某驾车在路边等待,张某甲与王某某一同下车找到丁某某电话里提到的停放在**社区**区**委**旅店门前人行过道的蓝色雷沃牌554型号农用四轮车。王某某负责望风,张某甲用其从张某乙车内找到的螺丝刀将该农用四轮车启动,并驾驶该农用四轮车驶离现场。因担心被发现,张某甲等人先后多次转移该农用四轮车,最终转移至大庆市**区**乡**村**屯西南方向456米的张某甲家南侧玉米地里的水井土坑处。张某甲用角磨机将该车车棚割掉、烧毁,并将车斗用角磨机割掉后卖到了李某某家的废品收购部,所得人民币1000余元,张某甲分给王某某450余元,以支付车费名义分给张某乙300元。上述农用四轮车及配件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雷沃M544-B型(国二)轮式农用四轮车和轮式车斗价值人民币43,02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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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被盗农用四轮车照片及作案工具角磨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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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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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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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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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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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肇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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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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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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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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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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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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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二册及光盘三张。 |
此 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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