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乡**村**屯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

日期

2019年12月5日

批准逮捕(本院)

日期

2020年1月9日

办理案件流程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于2020年1月9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意欲盗窃一辆农用四轮车自用,便给在**农场拉水稻的丁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问**农场是否有好偷的农用四轮车。丁某某称**农场一个道北的旅店门口有一台蓝色雷沃牌554型号农用四轮车,车主白天在农场干活,晚上不在农场住,车就扔在**农场。当晚,张某甲联系到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由张某乙驾驶其银灰色雪佛兰牌轿车拉张某甲、王某某去**农场。途中,张某甲、丁某某共同商议如何偷车。来到**农场后,张某甲让张某某驾车在路边等待,张某甲与王某某一同下车找到丁某某电话里提到的停放在**社区**区**委**旅店门前人行过道的蓝色雷沃牌554型号农用四轮车。王某某负责望风,张某甲用其从张某乙车内找到的螺丝刀将该农用四轮车启动,并驾驶该农用四轮车驶离现场。因担心被发现,张某甲等人先后多次转移该农用四轮车,最终转移至大庆市**区**乡**村**屯西南方向456米的张某甲家南侧玉米地里的水井土坑处。张某甲用角磨机将该车车棚割掉、烧毁,并将车斗用角磨机割掉后卖到了李某某家的废品收购部,所得人民币1000余元,张某甲分给王某某450余元,以支付车费名义分给张某乙300元。上述农用四轮车及配件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雷沃M544-B型(国二)轮式农用四轮车和轮式车斗价值人民币43,02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证据清单

1.物证被盗农用四轮车照片及作案工具角磨机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肇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8.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坦白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备 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二册及光盘三张。

此 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