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永登县民乐乡绽龙村三社村民张某乙家,翻墙进入张某乙家后进入屋内,从屋内放的衣服、皮箱内共计盗窃人民币现金3000余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现金2200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永登县民乐乡柏杨村何某甲家,翻墙进入何某甲家后,从何某甲家放的衣服口袋和小包内共计盗窃人民币现金约14600余元。
3、2020年4月2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永登县民乐乡绽龙村二社何某乙家,翻墙进入何某乙家后,从何某乙家堂屋内放的抽屉和皮包中盗窃人民币现金约3100余元。
4、2020年4月23日早上,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铁八社贾某某家,翻墙进入贾某某家后,从贾某某家盗窃香烟十二条零六盒,其中软包装玉溪烟一条,软包装中华烟一条,吉祥兰州四条,黑兰州烟六条,蓝盒雪莲烟六盒,盗窃黑色笔记本一本,上述被盗物品价值约3000余元,盗窃人民币现金615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5、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永登县民乐乡普贯村,撬开被害人吴某某家后门进入院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无财物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提取样本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盗窃惯犯,且其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退还部分赃款、赃物,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泽凡
检察官助理:褚延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详见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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