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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三毛”),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戴某某、贺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罗某某(均已判决)六人在溆浦县新田乡新田村路段盗窃电缆线,在回家途中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逃脱,公安机关在罗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发现电缆线7捆以及剪线钳等作案工具,经清点,7捆电缆线共长967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668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罗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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