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4年1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6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00年2月2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宗浩,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莎莎,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于7月7日退查重报。2020年5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系亲生父女关系。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张某丙在没有告知家人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个古铜色的“金雕”牌保险柜放在娘家(本市永和镇金盆村大屋组)自己居住的卧室内,并陆续往保险柜内存入现金。至2019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丙共计存入现金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女儿张某丙的房间有一个保险柜,猜测里面存有现金或贵重物品,但因不知密码未能打开。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因没有钱用,遂预谋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保险柜内的财物。之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到本市工业品市场购买了一个同款保险柜回到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找邻居汤某甲借了一把磨砂角磨机,利用角磨机将被害人张某丙的保险柜切开,取出保险柜内的200万元现金,放入自己购买的同款保险柜中,然后将调换好的保险柜放回被害人张某丙的房间,并恢复原状。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切割损坏的原保险柜丢弃在自家废井中,并将井盖盖好。2019年10月下旬至11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先后2次盗窃保险柜内的现金3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购买树苗及发放工资)。2020年1月上旬,被害人张某丙回娘家过年,暂未发现保险柜异常。1月中旬,被害人张某丙单独向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要将自己房间的保险柜埋入地下进行保存,被告人张某甲答应后便和被害人张某丙一起趁晚上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将保险柜埋入自家屋外的桂花树下。2020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害怕被害人张某丙发现保险柜已被调换且被盗30万元现金的事实,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保险柜挖出,将保险柜剩下的170万元现金取出后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纤维袋子,然后将170万元现金藏在自己的皮卡车后座,之后再将保险柜丢弃在自家废井中。2月7日下午,被害人张某丙发现埋在自家地下的保险柜被盗,并在家中附近寻找。被告人张某甲担心被害人张某丙发现藏匿在皮卡车上的现金,遂立即带上铁楸,驾车到本市永和集镇上的超市内购买了一卷黑色塑料袋,然后将170万元按10万元一袋分装到17个黑色塑料袋内,打上死结,一起装入编织袋内,用塑料薄膜进行包裹后再套上编织袋,然后驾车来到离家500米远左右的苗木种植地内,将装有170万元现金的编织袋埋入地下。2月10日傍晚,被害人张某丙向本市永和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2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经现场勘查,在被告人张某甲家的废井中发现两个保险柜,一个被切割过,一个完好无损。当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主动退赔2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保险柜钥匙、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收条、刑事谅解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汤某甲、李某某、汤某乙、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4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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