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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原系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发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阳光中学后面格林赛维厂房附近有模板、竹排、方条,次日上午,张某甲雇请高某某开货车,并喊了几个工人,将邱某某的木质模板、竹排、方条装到车上,拉到环城**村袁某某经营的**木业店内,以1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袁某某,经称重共计1.4吨,获利2800元。

2021年1月5日,张某甲将赃款2800元退给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及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证人高某某、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监控录像;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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