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晚上21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路过深圳市宝安区**广场一楼的**美容院,后走进美容院时见店内无人,遂将前台放着的两部手机(华为荣耀20S一部、华为Nova4一部)盗走并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12月13日10时许,张某甲两次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网咖,趁被害人张某乙睡着之际,分别偷走的好日子香烟半包、南洋兄弟香烟半包。
3、2020年1月7日11时17分许,张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网吧,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在前台货架偷走花生两包、香辣肠1个、玉米肠1个、手撕牛肉干3个。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地下停车场楼梯间将张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黑色华为荣耀20S手机一部。经鉴定,华为荣耀20S手机价值人民币1424.74元;华为NOVA4手机价值人民币124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张某甲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说明、收押情况说明、刑事判决收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的笔录;5.证人李某某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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