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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下午,乘暂住其家的伯伯张某乙睡觉之际,窃走张某乙存放在一木箱内的身份证、农保存折、低保存折,后至叠石桥三期家纺城海门农商银行,取走张某乙低保存折内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申燕  

检察官助理:苏磊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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