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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3********,黎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228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吉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在昌江县**镇**村委会**村一片稻田地旁的水利沟附近看到被害人吉某乙放养的一头雌性水牛,张某甲等人便决定实施盗窃该头水牛,随即,陈某甲便拨打电话通知同伙罗某某(已判刑)、吉某丙(已判刑)开着作案车辆(黑豹货车,车牌:琼B*****) 到**村汇合,接着,陈某甲便给罗某某等人看守货车,张某甲负责放风,由吉某甲、吉某丙负责去稻田地把雌性水牛牵引出来到准备好的货车上,最后,由陈某甲等人负责把盗窃而来的雌性水牛运输至昌江县**镇**村的一片树林内以6000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事先联系好的男子(身份待查) ,张某甲此次分得赃款1300元人民币现金。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吉某乙被盗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

2、2014年6月6日12时许,张某甲伙同吉某丙、吉某甲、陈某甲等人骑两辆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附近寻找耕牛盗窃,张某甲等人骑车至昌江县**农场**队的一处鱼塘边上看到被害人何某某放养的一头雌性水牛,随即,吉某丙便打电话通知罗某某开着作案车辆(黑豹货车,车牌:琼B*****)到该处汇合,接着,由张某甲和罗某某、吉某甲等在停车的位置放风,由陈某甲和吉某丙负责去把该头雌性水牛牵引出来装上车辆,之后,便由陈某甲等人拉运该头雌性水牛去昌江县**镇**村以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之前联系好的卖家(身份待查),张某甲此次分得赃款1200元人民币现金。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11000 元);

3、2014年7月13日15时许,张某甲伙同吉某甲、吉某丙一起骑着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地小鱼塘时,发现了被害人陈某乙放养的一头雌性水牛后,其三人便伺机作案,吉某甲等人就联系罗某某开着作案车辆(黑豹货车,车牌:琼B*****) 到该处汇合,接着,吉某甲就负责放风,张某甲和吉某丙负责把该头水牛牵引至事先准备好的作案车辆上,此次盗窃成功后,由吉某丙负责把该头水牛拉运去卖,张某甲此次分得赃款1800元人民币。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11000元) ;

4、2014 年7月24日14时许,张某甲跟陈某甲向吉某丙提出要去盗窃水牛,吉某丙当即表示同意后,三人便骑摩托车到昌江县**镇上闲逛寻找盗窃的目标伺机作案,当三人骑车到**镇**村“**”附近时,发现了被害人林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一头雌性水牛,陈某甲等人便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和吉某甲开着作案车辆(黑豹货车,车牌:琼B*****) 到昌江县**公路**的一片橡胶林处与其三人汇合,接着,罗某某和吉某甲负责在车边放风,张某甲和陈某甲、吉某丙等人负责进去把牛牵引出来装车,之后,陈某甲等人便将该头水牛拉运到昌江县**镇**村的一片树林内以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之前联系好的男子(身份待查),张某甲此次分得赃款1500元人民币。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11000元) ;

5、2014年8月10日14时许,张某甲伙同吉某丙、吉某甲商议好要到昌江县**镇寻找水牛实施盗窃,然后三人便骑摩托车到昌江县**镇的“**”烧烤园**地的东侧,张某甲发现了被害人王某某放养的一头雌性水牛,随即三人便决定实施盗窃该头水牛,张某甲等人便通过电话通知罗某某和陈某甲开着作案车辆(黑豹货车,车牌:琼B*****) 到该处与其三人汇合,再接着,张某甲和吉某丙负责在公路边放风,罗某某负责把运输水牛的车辆停放在木材厂内接应,陈某甲和吉某甲负责进去把被害人王某某的该头雌性水牛牵引至准备好的拉牛车上,之后,陈某甲等五人便将该头盗窃得来的水牛拉运至昌江县**镇**村的一片树林内以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事先联系好的男子(身份待查),张某甲此次分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人民币壹万叁千元整(¥13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吉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吉某丙、吉某甲、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耕牛,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8000元,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坦白、多次盗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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