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已告知部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10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岳某某(已判刑)、曹某某(已判刑)、杨某甲(已判刑)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亓某甲家姜井中的生姜1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850元。
2、2008年10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宋某某、岳某某、曹某某、杨某甲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楼村,盗窃张某乙家姜井中的生姜1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850元。
3、2008年10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宋某某、岳某某、曹某某、杨某甲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卢某甲、卢某乙、吕某某三家共用姜井中的生姜2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1700元。
4、2008年10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宋某某、曹某某、杨某甲窜至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盗窃**镇**村李某甲存放在亓某乙家姜井中的生姜1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850元。
5、2010年1月底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杨某乙家姜井中的生姜500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1500元。
6、2010年1月2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蔺某某家姜井中的生姜542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1626元。
7、2010年2月2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边某甲家三轮助力车及推车斗,经鉴定,被盗三轮助力车价值人民币640元,推车斗价值人民币56元。
8、2010年2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边某乙家黄牛一头,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3600元。
9、2010年2月18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曹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马某某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亓某丙、亓某丁家姜井中的生姜15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3450元。
10、2010年3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亓某戊家姜井中的生姜8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2440元。
11、2010年3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康某某家14寸三洋牌电视机一台,玉米11袋计990斤,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0元,被盗玉米价值人民币940元。
12、2010年3月4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蒋某某家姜井中的生姜565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1751元。
13、2010年3月7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张某丙家姜井中的生姜1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3050元。
14、2010年3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盗窃朱某某家姜井中的生姜1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人民币3050元。
15、2010年3月12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窜至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毕某甲、毕某乙姜井中的生姜被盗2023斤,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6170余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乙、鲁某某、曹某某、杨某甲、宋某某等人,在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间,参与盗窃作案15起,盗窃数额人民币32663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8日在上海被抓获归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甲、边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的盗窃行为既有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也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实施的,属于同种罪行,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郗兴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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