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张某乙家无人之机,两次从厕所窗户进入张某乙家,将张某乙家女士挎包1个、女士化妆包1个、数码音箱1个,洗衣粉一袋,棉拖鞋一双,黑色高跟鞋两双、女士高跟鞋一双,化妆品盗走藏于自己家中,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96.5元。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828015****,1878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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