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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3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月**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经过赣州市章某某**赣州**园对面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4元)车头未锁。遂趁无人之际,用螺丝刀和工具刀将车前壳拆开,接通电动车电线后将该车盗走。案发后,侦查人员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6日7时30分,被告人张某甲在赣州市章某某**道**市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等笔录;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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