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张某甲,,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苏州市吴某区松陵街道梅石路906号M7音乐烤吧内,乘被害人陈某某酒醉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坐凳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甲退出了盗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洪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联系电话1665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