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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大货车司机,住淮安市淮阴区**家园**号楼**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 月,被告人张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03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富豪花园B区10幢3单元,盗窃被害人张某乙腾羚牌蓝色电动车一辆。电动车因资料不详无法估价,电动车承载的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6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王营镇汽配城一期西门南侧的巷子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鸿先牌电动车一辆。所盗电动车因资料不详无法估价。

3.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承德路天鹅湾小区11幢楼下,盗窃被害人沈某甲小鸟牌柠檬11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65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金碧湖畔小区20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雅迪牌尚UU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075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果林村二组169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澳柯玛牌U123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2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阴区银河湾小区7幢楼下,盗窃被害人沈某乙小乌牌小橘灯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 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2元。

7.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花旗浴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爱玛牌酷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3元。

8.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长江家具城西南角大文鱼庄旁的巷子内,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爱玛牌小公主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5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汪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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