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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号,于2015年3月2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因强制猥亵妇女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趁张某乙睡熟将张某乙停放在院里的“西藏喜马”牌白色摩托车盗走,摩托车价值573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2015年5月29日

附:

    1.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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