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晚7时许,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景德镇市昌南新区金岭大道昌景黄高铁施工工地,见无人看守,便潜入工地内盗窃两根钢筋、一件成品加工件、两块钢板原材料,再通过工地围栏下面的空隙将所盗钢材搬上车,后将盗窃所得变卖,卖得人民币230元。
2、2020年8月23日晚7时许,张某甲与其妹妹张某乙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景德镇市昌南新区金岭大道昌景黄高铁施工工地,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钢板废料11块、槽钢1块、钢板原材4块、垫片24块、钢板加工成品5块、钢板成品2块、精扎螺纹钢2根、精扎螺帽17个。
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甲两次盗窃钢材价值总和为人民币3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两次盗窃昌景黄高铁施工工地钢材等建筑材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方程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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