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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串门之机,趁被害人不备,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盗取赵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家黄金首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5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在新沂市**镇**幼儿园对面小区赵某某家中,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串门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赵某某家一楼客厅茶几上放置的一枚男士黄金戒指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5123元。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在新沂市**镇**饭店对面张某乙家中,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串门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张某乙家二楼客厅梳妆台上的一条女士黄金项链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3912元。

3.2020年8月25日,在新沂市**镇**路朱某某家中,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串门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朱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柜内的一件女士黄金吊牌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被盗吊牌价值人民币8489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1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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