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境门华府小区内盗窃失主王某某、杨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丙6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6组。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山语华庭小区内盗窃失主任某某,丁某某、闫某某、黄某某、魏某某5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5组。
3.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苑小区内盗窃失主曹某甲、白某甲2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2组。
4.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通盛德一区内盗窃失主董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
5.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枫谷小区盗窃失主杨某乙、白某乙、曹某乙、刘某丙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4组。
6.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三合店巷工商银行家属楼院内盗窃失主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
7.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三合店巷8号楼楼下盗窃了失主酆某某、高某某2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2组。
8.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5号院内,盗窃受害人啜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
9.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煤机宿舍小区内盗窃了失主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丙3人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3组。
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25组电动自行车电瓶的价值人民币3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载盗窃数目的笔记本、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失主杨某丙、陈某某、白某甲、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口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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