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5********,回族,文盲,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组**号,住户籍所在地。200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带领高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对廊坊开发区楼庄村被害人王某甲家进行踩点预谋行窃。当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驾驶面包车来到廊坊开发区楼庄村,在尚未拆迁的被害人王某甲家屋顶窃得太阳能光伏板共计56块,后将其中的23块用面包车运至廊坊开发区桐柏村友来宾馆西侧藏匿。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返回现场装载剩余的33块太阳能光伏板时被巡更人员发现后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56块太阳能光伏板价值共计49392元。
2.2017年3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甲事先带领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已判决)到廊坊开发区楼庄村踩点确定行窃目标,并提供电动三轮车指使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窃取太阳能光伏板。后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廊坊开发区楼庄村,在尚未拆迁的多家民房屋顶窃得太阳能光伏板共计88块,并运至廊坊开发区桐柏村三友汽车旅馆院内藏匿。经鉴定,被盗的88块太阳能光伏板价值共计77616元。
3.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事先带领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对廊坊开发区楼庄村被害人许占功家进行踩点预谋行窃。当晚,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甲指使下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廊坊开发区楼庄村,在尚未拆迁的被害人许某某家屋顶窃取太阳能光伏板时被群众发现,现场有4块光伏板被拆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8元。张某乙、秦某某被当场抓获,高某某、李某某逃跑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等作案工具;
2.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供述;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7. 鉴定意见;
8.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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