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5月30日合浦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癫仔”等人商量好一起前往广西合浦县**镇实施盗窃,到广西合浦县**厂宿舍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进入该宿舍区内盗走一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帝豪牌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齐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2********;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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