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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为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六次在广州市越某某、海珠区盗窃他人快递,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551.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西街51号,乘被害人吴某某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车上的快递三件,内有黑色华为荣耀20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4元)、玫琳凯精华露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元)、圣罗兰口红1支、蓝牙音箱、充电宝等物品。

2.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西街41号大院门口,乘被害人吴某某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车上的快递一件,内有曼瑜天雅童颜喷雾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33元)。

3.2019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澳讯数码手机城正门口,乘被害人黄某某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车筐内的快递两件,内有俞唐牌洁面乳套装1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 98元)和iPhone模型机2个。

4.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绿荫路盛贤旧货市场门口,乘被害人张某乙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车上的快递两件,内有二手尼康D90型相机3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9元)和二手佳能70D型相机1台。

5.2019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三马路32号精鸿国际数码城后门,乘被害人汪某某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车尾架上的快递一件,内有MIPOW麦泡牌SPT02便充宝20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60元)。

6.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绿荫路2号盛贤大沙头旧货市场门口,乘被害人邓某某送快递不备之机,盗窃其放在地上的快递两件,内有尼康D3型相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0元)和OPP0 A59M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1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返回案发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被盗物品。

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张某甲的住处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房进行搜查,缴获被盗的麦泡牌SPT02便充宝20套和俞唐牌洁面乳4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相机、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黄某某、张某乙、汪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曹某、刘某、蔡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27张。

3.缴获的尼康D3相机1部、OPPO牌手机1部、“mipow麦泡”牌便充宝20套、俞唐牌洁面乳4支、尼康D90相机3部、尼康D7000相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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