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伙同“邓某某”、“小林”(另案处理)去到本区市桥街广场东路麦茜哥停车场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橙色小牛TDT09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64元),后因为该车装有GPS,三人将车辆遗弃在本区大龙街清河市场附近。
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伙同“小林”、“小迪”(另案处理)去到本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地铁D出入口旁边人行道停车位处盗走被害人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台玲TDT958Z哑光蓝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6元)。
2019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伙同“小林”、“小迪”(另案处理)去到本区市桥街清河东路番禺广场中银大厦楼下停车位处,撬锁盗走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后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逃跑至市桥街关边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上述被盗车辆,作案工具铁锤1把,液压剪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起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铁锤、液压剪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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