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被害人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使用被害人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在“星际扑克2”APP上进行了三次充值,分别是人民币2000元、500元、1000元,共计金额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19时许在台州市椒江区开元路281-283号清雅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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