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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城区**街**店内,盗取店内一部vivoiqoo手机和一部苹果X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vivoiqoo手机价值人民币991元、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221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苹果X手机等物证照片;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及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8.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1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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