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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安徽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路吕某甲经营的****水果店内,将店内现金1000余元和一些水果盗走。

2.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路崔某某经营的**刀削面店内,将店内收银机里的现金800余元盗走。

3.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路**小区东门斜对面王某某经营的**早点店内,将店内现金300元和一套刀具盗走。

4.2019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临泉县**镇**庄李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将收购店外存放的一个杠铃盗走。

5.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小区西门北侧吕某乙经营的****饭店内,将店内现金2500元盗走。

6.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中学对门闻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将店内现金800余元、多瓶白酒、一部苹果手机、一个充电宝及多瓶饮料等财物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酒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308元。

7.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小区西门王某某经营的**菜馆内,将店内多瓶白酒及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6420元,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8.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商业街的吴某某经营的**护肤造型店,将店内一个蓝色施华洛世奇耳坠、一个银手链、一个汽车玩具、四个无人飞机玩具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个汽车玩具和四个无人飞机玩具价值人民币1161元。

9.2019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商业街李某乙经营的***饭店,将店内现金700余元盗走。

10.2019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售楼部对面沈某某经营的******饭店,将店内2瓶白酒盗走。

11.2019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镇****对面李某丙经营的孟某某麻辣烫饭店,将店内现金600余元和多瓶饮料盗走。

12.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镇文某某经营的****店内,将店内现金4000元盗走。

13.2019年10月13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小区南侧崔某某经营的****店内,将店内2盒香烟和现金3700余元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盒香烟价值72元。

14.2019年10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小区西北门东侧李某丁经营的****便利店内,将店内一辆京港牌电瓶三轮车、现金1000余元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71元。案发后,被盗电瓶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

15.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大市场张某乙经营的***早餐店内,将店内现金4000余元盗走。

16.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大市场陈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内,将店内现金350元盗走。

17.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大市场刘某某经营的******店内,将店内一部oppo手机和现金600元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8元。

18.2019年10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临泉县****小区郭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将该店收银台内多盒香烟、两部手机、一部联想平板电脑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3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子、钳子、撬棍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吕某甲、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梅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24页,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二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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