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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涝池村加气站路口北侧,趁无人之际将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价值1798.57元的蓝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并以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后被追回发还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民警在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走蒋某某1辆蓝色雅迪电动车,并以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后该电动车被从张某乙处扣押并发还给蒋某某。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19)1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8.57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9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961****。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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