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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彝族,小学文化,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路**银行门前,趁被害人张某乙睡熟之际,盗窃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携赃潜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讯到案。起获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价格认证及告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8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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