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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普通高中肆业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号**室。2006年7月、9月因盗窃分别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四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路**号**生活垃圾中转站办公楼2楼综合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办公室柜子抽屉内的上海公共交通卡6张(余额总计人民币5693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6张上海公共交通卡退卡变现后用于个人挥霍。(赃款已退赔)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办公桌抽屉内的6张交通卡被窃的事实。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0日下午在被告人张某甲住处将其抓获的经过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上海公共交通卡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退卡变现的数额。

4.上海浦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的事实。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被二次行政拘留的事实。

7.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事实。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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