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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桦南县梨树乡永久村村民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手表2块、军功章4枚、黄金项链1条、手链2条后逃离现场。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400元。

2.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桦南县梨树乡永久村村民栗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美金22元及龙韵牌电动扳手1个后逃离现场。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电动扳手价值人民币326元。

3.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桦南县梨树乡永久村村民田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二人离开现场。

4.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桦南县梨树乡永久村村民栗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TCL牌电视机一台后逃离现场。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70元。

5.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桦南县梨树乡永久村村民温某某家实施盗窃,被温某某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军功章等;

2. 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 证人田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栗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意见;

7.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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