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1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住鹤岗市兴安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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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 |
2020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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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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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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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鹤岗市兴安区**委其姐姐张某乙家院内,看见同院邻居被害人徐某某的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掉落,其遂将手机捡起藏于口袋内。次日8时许,张某甲利用手机内存有的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更改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微信钱包内人民币1,000元及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84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7,980元转入自己微信中,手机被其扔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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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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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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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孟宪荣 检察官助理 赵中华 2020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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