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以婆媳的名义共同居住,被告人张某甲在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趁被害人李某某临时外出并将手机放置家中之机,通过试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将李某某手机支付宝上的100900元人民币分15次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之后全部用于网上投资理财,结果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88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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