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再次实施盗窃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达拉特旗**镇**路**区,入户盗窃王某某家中现金10元及手表、手机、菜刀等物品,上述物品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39元。
2、2020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小区**区**号底店**店,盗窃现金228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达拉特旗**镇**村**社**号院,入户盗窃付某某家中现金1500元。
综上,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先后3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引泉
检察官:李博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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