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黑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其邻居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其屋内实施盗窃,未能偷到物品,后从窗户逃出。
2019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其邻居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屋内,将张某乙放在东屋沙发上黑色衣服里的500元人民币和放在小窗台上的人民币80元拿走,后从窗户逃出。张某甲盗窃所得的580元人民币中,96元人民币被用于个人消费,484元人民币和一条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4月12日,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黑山县**镇**村将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趁两名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两次进入他人室内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杰臣
检 察 员: 赵福利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 86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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