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2003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杨某甲(在逃)预谋后窜至贵阳市白某某豹子山**栋**号被害人付某某的住宅处,由杨某甲在外“放哨”张某甲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打开付某某的房门并进入室内,将其的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分别为539.4元、1038.4元。
2、2020年7月18日左右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甲在贵阳市白某某麦架镇麦架村印台山组被害人杨某乙的住宅处,攀爬至杨某乙二楼的房间内,将其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9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白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 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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