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9********,土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贵德县,住址青海省贵德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四川省广元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汉中市、贵州省桐梓县和凯里市、湖南省邵东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门店内的现金、物品等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的**店内盗走该店内的3件外套衣服、3件T恤、3条裤子、2双鞋子等物品。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045元。
2.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广场**街**号的**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现金人民币50元。
3.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广场**街**号的**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丙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4.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广场**街**号的**店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5.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广场**街**号**店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15元和一块天王牌手表(该手表因资料无法提供而无法鉴定)。现该手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广场**街**号的**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7.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街**巷**号**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8.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桐梓县**街**园的**店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一部步步高手机(该手机因灭失且无法资料而无法鉴定)。
9.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桐梓县**街道**路**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
10.2020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丁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和一部手机。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现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1.2020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南省邵东市**大道**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50元及“和天下”牌香烟9包、“芙蓉王”牌香烟5包。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1025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张某甲被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较重于已掌握罪行的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黄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情况说明2份、鉴定机构和鉴定资格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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