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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某某(已判刑)在六枝特区梭戛街上,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扒窃,由张某甲使用刀片将陈某某布包划开,将包内8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某某被陈某某的家属抓获扭送至六枝特区公安局梭戛派出所,被盗的800元现金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此后张某甲一直外逃,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某某(已判刑)、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对门山村二组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盗窃,将刘某某的两部手机及30元人民币盗走,其中一部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某某(已判刑)、某某来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白秧村红岩组对被害人王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一个装有衣服的密码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同案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及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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