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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汉江路146号附近的苏AQ****吉普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一张;

二、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秦淮区抄纸巷内的苏AR****奥迪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三、2020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秦淮区石鼓路112号附近的苏A7****保时捷车内,窃得老凤祥手链两串(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2元、66元)及香烟两包。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帐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常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06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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