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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磐安县**街道**小区**栋**号后门,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磐安县**街道**小区**栋**号后门的一辆五星砖豹红色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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