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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湘潭市**新区**所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工作的湘潭市**新区**所上班期间捡到其同事贺某甲与其姐即被害人贺某乙共同租住的湘潭市高新区新府华城小区2栋1单元411号房大门钥匙,经电话联系贺某甲后,贺某甲表示由被告人张某甲将该钥匙送到上述住处。被告人张某甲使用钥匙进入被害人贺某乙及贺某甲上述住处后,趁被害人贺某乙不在家、贺某甲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贺某乙放置于其卧室梳妆台上施华洛世奇牌手表一块盗走。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该女式手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贺某乙。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被盗施华洛世奇牌手表评估价格为4116元。

2、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贺某甲放置于湘潭市**新区**所休息室的上述被害人贺某乙所住即湘潭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大门钥匙盗走,其后趁被害人贺某乙及贺某甲不在家之际,使用该钥匙进入该住处将被害人贺某乙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盗走。次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又利用偷拿的上述住处房门钥匙进入该住处而将上述身份证及银行卡悉数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霍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卫兵

代理检察员:张思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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