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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张某甲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路**园**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鄂M****3白色“大众”牌小汽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破后,将张某乙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上的装有600余元现金、证件及银行卡若干张的一个仿lv面料花色皮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26分许,张某甲在仙桃市**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分两次将张某乙卡号为62155818130********的**银行储蓄卡内的5000元现金取出。2020年11月20日凌晨5时许,张某甲到本市**园宾馆旁**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将张某乙的卡号为625470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700元现金取出。所盗赃款均被张某甲挥霍。

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仿LV面料皮包及证件银行卡若干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银行取款视频截图、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 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3. 现场勘验笔录;4. 银卡取款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非法为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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