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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社区**,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先后四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2.5元)、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舒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随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21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东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8元)偷走,随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23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东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元)偷走,随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25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浅蓝色东方依诺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元)偷走,随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带民警找到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池四块,电动自行车三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邱某某、马某某、舒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载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察官 袁金燕

2020年10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226****;

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79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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