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路**街**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和朋友韩某某在三亚市**酒吧喝酒时认识了被告人张某甲。同年5月13日凌晨2时40分许,张某乙和韩某某离开酒吧准备乘坐出租车回酒店时,张某甲提出要送张某乙二人回酒店,在遭到二人拒绝后,张某甲仍然跟着二人上了出租车一同回到三亚市**度假酒店**栋**房。进入房间后,张某乙和韩某某要求张某甲离开,张某甲仍在房间逗留不愿离开,韩某某随即电话联系酒店前台过来处理,张某甲见状才离开,并在离开房间时将张某乙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iPhone 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10元)手机盗走。当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被盗iPhone X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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