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次,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窜至本市吴某某**镇**村**号东面弄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利莱”牌蓝色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及电瓶价值人民币2351元。
2、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本市长兴县**镇**村**号辅房,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邹某某放置家中抽屉的地契一张。后被告人张某甲欲再次行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3、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本市吴某某**镇**村**号地下室,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法停放于该处的“哎购”牌黑色二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及电瓶价值人民币181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作案三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嫔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卷,检补材料16页。
3、光盘5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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