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万载县**镇**村**号。200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至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高桥头街79号附近,撞门进入张某丙家老屋,窃得租客欧某某停放在一楼的白色海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92元),窃得二楼卧室壁柜中储蓄罐内的人民币25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甲芳撬开一楼后门,骑窃得的电动车逃离现场。2020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电动车销赃给翁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台州市路桥区便民旅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上述涉案电动车向受害人欧某某发还。被告人张某甲向受害人欧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甲芳向翁某某退还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萍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卷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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