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市**镇**村委会**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4-5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骑电动三轮车来到乐清市**镇**路**号**轮胎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店门的至少20个以上废旧汽车轮胎。
2.2020年7月11日上午4-5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骑电动三轮车来到乐清市**镇**村**汽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方某某堆放在店门口的至少20个以上废旧汽车轮胎。
3.2020年7月16日上午4-5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骑电动三轮车来到乐清市**镇**村**汽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方某某堆放在店门口的至少20个以上废旧汽车轮胎。
4.2020年8月21日上午4-5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骑电动三轮车来到乐清市**镇**路修理店门,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堆放在店门口的至少20个以上废旧汽车轮胎。
经鉴定,被盗废旧汽车轮胎4元/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实验;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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