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4********,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捕前住户籍地。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12日因盗窃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7日因盗窃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1月10日被释放。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号栗某某经营的“**”海鲜店盗窃人民币现金500余元。
2.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号王某甲经营的“**”饭店,盗窃白色充电宝一个。
3.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号刘某某经营的“**”饭店,盗窃监控主机一台,后张某甲将盗窃的监控主机遗弃在公路边的绿化带里。
4.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号王某乙经营的“**”茶叶店,盗窃人民币现金700元左右。
5.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张某乙经营的“**”门店,盗窃手机SIM卡一张。
6.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赵某某经营的“**”店,盗窃人民币现金30元左右。
7.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宋某某经营的“**”门店内,未盗得财物。
8.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李某某经营的“**”门店,盗窃人民币现金200元左右。
9.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镇**路张某丙经营的“**”店,盗窃人民币现金100元。
10.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准备撬门进入**镇**路王某丙经营的“**”饭店时,被人发现后逃跑,未盗得财物。
11. 2014年6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霸州市汽车站南侧的**超市盗窃人民币现金1700元左右以及香烟10条左右。
12. 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撬门进入涿州市**路**饭店盗窃人民币现金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工作说明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栗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丁、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景山
检察官助理:刘 群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2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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