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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号。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拘,同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邳州市运河镇运河中学高中部北校区翻窗进入高中部教室内,盗窃学生王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现金890元。

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邳州市运河镇运河中学高中部北校区翻窗进入高中部教室内,盗窃学生杜某某、吕某某现金520元;

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邳州市运河镇运河中学高中部北校区进入高中部教室内,盗窃学生庄某某现金220元。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邳州市公安局运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庄某某、杜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8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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