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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男性,23周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被告人张某甲曾因介绍卖淫,分别于2019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3日;于2019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至苏州市姑苏区解放西路唐寅园内,先后进入唐寅园内两间书法室,窃得两间书法室钱箱内人民币现金共计1700元。

2014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至苏州市姑苏区解放西路唐寅园内,先后进入唐寅园内书法室以及财务室,在财务室窃得现金人民币747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作案2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9170元。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6128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张某甲、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91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晶晶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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