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商业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至张家港市**超市,采用夹带手段,盗窃真空水杯、婴儿洗衣皂、润肤乳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FGA悦心真空杯1个,价值人民币70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爱得利婴儿洗衣皂1块、爱得利婴儿洗衣皂三联包1包、一叶子霍霍巴倍润滋养洁面乳1支、吕牌含光耀护莹润修护洗发水1瓶、沙宣垂坠质感润发乳1瓶、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1瓶、百雀羚至臻晰白防晒霜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410.5元。
3.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佰草集活肤鲜颜日霜1盒,价值人民币215元。
4.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一叶子白百何提亮爽肤水1盒、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205元。
5.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一叶子霍霍巴倍润滋养精华水1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6.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朵朵贝尔婴幼儿痱热花露水1瓶、喜多婴儿护肤柔湿巾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3.1元。
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经对**超市做出赔偿,并取得该超市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护商品照片、**会员销售明细、商品购进记录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超市监控录像;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